(2014)朝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宣告孙某某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王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孙某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王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孙某某于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查无音信,有辖区派出所和清和街道出具的证明为证,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孙某某死亡。经查,孙某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于2001年12月26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9月5日申请人曾在长春日报刊登公告寻找被申请人。以上情况当地公安机关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出具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孙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已届满,孙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孙某某于2001年12月26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当地公安机关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出具证明,且本院发出的寻找孙某某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