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恢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淑忠与被执行人安晓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终极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忠,安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忠,女,1942年9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安晓华,女,195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锦州市古塔区。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古民一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2014年4月起每月保留被执行人安晓华工资360元,提取剩余工资收入。现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元,且被执行人安晓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为宜。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分配工资款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一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彬审 判 员 田鹏代理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