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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郊支行与王红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郊支行,王红伟,张峰,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65-1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郊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王红伟,女,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济南市历下实验小学教师,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峰,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郊支行与王红伟、张峰、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市商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市商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