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淑惠与张元意、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惠,张元意,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徐淑惠,女,195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张元意,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新城区。被告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杭州南路898号。组织机构代码:77683856-4。法定代表人张元意,董事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冬冬,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惠与被告张元意、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淑惠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元意、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淑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5760元,返还原告25735元。审 判 长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人民陪审员 万湘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振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