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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淑惠与张元意、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惠,张元意,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徐淑惠,女,195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张元意,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新城区。被告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杭州南路898号。组织机构代码:77683856-4。法定代表人张元意,董事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冬冬,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惠与被告张元意、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淑惠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元意、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淑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5760元,返还原告25735元。审 判 长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人民陪审员  万湘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振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