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范超英与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超英,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范超英,男,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汉寿里102号2楼8号。。被执行人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5号吉庆家园3-9-3号。法定代表人冯贤桥,董事长。被执行人冯贤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4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324,000元,执行费人民币4,7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银行存款人民币328,76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