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国平与湖北富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04号原告:陈国平,武汉市洪山区程伟建筑材料租赁站的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栾云丹,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富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南路丰润元小区28幢。法定代表人:汪诗元,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平与被告湖北富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平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63元减半收取1481.5元由原告陈国平负担。审判员 胡晓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琪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