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流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成都中盈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李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成都中盈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玉堂镇玉府街215号玉府小区。法定代表人许先亮,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霞,四川澹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辉,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系新都区斑竹园镇易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盈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盈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27元,由原告成都中盈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天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