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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云龙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玉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龙,葫芦岛市南票玉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41号原告赵云龙,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农民,现住xxx。被告葫芦岛市南票玉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王玉杰,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龙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玉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并无不当,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龙撤回对被告葫芦岛市南票玉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