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常玉香诉被告刘志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香,刘志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常玉香,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被告刘志东,男,汉族,住山西大同城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医卫街西口诚益大厦五层。委托代理人丁艳,女,汉族,系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玉香诉被告刘志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玉香撤回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起诉。审判员 张 文 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羽佳竹常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