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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台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杜军与被告陈磊、尚尔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陈磊,尚尔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0985号原告杜军,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西官营镇。被告陈磊,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票市台吉管理区。被告尚尔刚,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军与被告陈磊、尚尔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军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杜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宝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