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再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志钦、陈明雄、刘冬连与被申请人陈垚婚约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志钦,陈明雄,刘冬连,陈垚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再终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志钦,女,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明雄,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冬连,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垚,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再审申请人陈志钦、陈明雄、刘冬连与被申请人陈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仙民初字第2650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莆民终字第16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莆民申字第1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志钦、陈明雄、刘冬连不服一审判决后,于2014年11月4日提出上诉,并于2014年11月6日到法院指定银行缴纳了二审受理费,符合应在七天期限内交纳受理费的规定。但二审却认定再审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诉讼费,认定事实有误,作出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的裁定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辩论权利,裁定不当,应予纠正。据此,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莆民终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按二审程序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