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刚察县和信选煤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刚察县和信选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城北区。法定代表人肖玉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岩,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倩,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刚察县和信选煤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刚察县。法定代表人赵启云,该公司董事长。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刚察县和信选煤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由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祺审 判 员 刘尚英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朝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