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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庄楚滨申请执行林少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楚滨,林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庄楚滨,男,汉族,1990年5月26日出生,住普宁市麒麟镇。被执行人林少斌,男,汉族,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庄楚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巳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少斌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庄楚滨欠款人民币4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在证券公司没有开立账户。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在证券公司没有开立账户,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1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郑伟斌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