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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邢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214号原告邢某,农民。被告曾某,现在鹿寨县中渡监狱四监区服刑。原告邢某诉被告曾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邢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尹 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会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