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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906号原告唐某,女,生于1982年10月16日,汉族。被告鲁某某,男,生于1980年6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倩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兴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林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