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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XXXX为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XXXX,女,1988年4月15日生,汉族,无业。被告:张XX,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XXXX为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中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10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3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张XX(2008年9月16日生),现随被告生活。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并到原告娘家吵闹。被告的行为使原告伤透了心,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张XX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孩子要求由原告抚养,我拿抚养费。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XXXX与被告张XX于2007年10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3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张XX(2008年9月16日生),现随被告生活。婚后感情一般。2014年12月下旬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以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要求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原、被告均要求由对方抚养子女一节,因孩子现随被告生活,考虑到案件的执行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女判归被告抚养合适,原告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XXXX与被告张XX离婚;二、婚生女张XX(2008年9月16日生)由被告抚养,原告从2015年3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子女满18周岁时止,于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分别给付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抚养费。2015年上半年的抚养费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三、原告对婚生女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中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宣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