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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蒲俊、吴某甲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俊,吴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江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俊,男,1991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白鹿镇。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25日被合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1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5年1月5日由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男,199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榕山镇。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25日被合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1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合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俊、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俊、吴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蒲俊在合江县榕山镇榕德源小区游戏室内,将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黄素)和2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乙吸食。2、2014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蒲俊在合江县榕山镇金都KTV门前,将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2小包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甲。3、2014年3月24日20时30分许,在合江县榕山镇榕德源小区内,被告人吴某甲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然帮被告人蒲俊将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后吴某甲将赃款交给蒲俊。同日21时许,侦查人员在该小区内将王某某、蒲俊、吴某甲等人查获,并从蒲俊扔在地上的“庄园”牌香烟盒内缴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1.04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2.6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蒲俊、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合江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提取笔录、通话清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被告人吴某甲前科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吴某丙、李某某、王某某、邓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补充现场勘验笔录、称量记录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俊、吴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蒲俊、吴某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蒲俊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蒲俊、吴某甲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蒲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蒲俊的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被告人吴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运涛代理审判员  陈小容人民陪审员  李洪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