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3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思勇、庄琼珍、李金辉、蔡畔畔、李丽花、林燕茹、林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李思勇,庄琼珍,李金辉,蔡畔畔,李丽花,林燕茹,林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23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代表人王建雄。被执行人李思勇。被执行人庄琼珍。被执行人李金辉。被执行人蔡畔畔。被执行人李丽花。被执行人林燕茹。被执行人林文彬。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思勇、庄琼珍、李金辉、蔡畔畔、李丽花、林燕茹、林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李思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庄琼珍、李金辉、蔡畔畔、李丽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林燕茹、林文彬应在继承林小美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并于2014年11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胜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