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金雪珍与奚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珍,奚国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340号原告金雪珍。被告奚国光。原告金雪珍与被告奚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杰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原告金雪珍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奚国光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雪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雪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雪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