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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立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与隆回县荣兴医疗有限公司、陈向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隆回县荣兴医疗有限公司,陈向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立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荣,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回县荣兴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向前。上诉人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3)冷民二初字第144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王小娥审 判 员  胡 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永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