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程文宝与郭喜文等担保合同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文宝,郭连奇,郭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程文宝,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被执行人郭连奇,男,1981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被执行人郭喜文,男,1955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程文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连奇、郭喜文担保合同追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延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