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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龙军红与王荣正、刘德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军红,王荣正,刘德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79号原告龙军红,农民。被告王荣正,农民。被告刘德仁,农民。原告龙军红与被告王荣正、张征辉、刘德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黄侣松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张征辉作为当事人诉讼主体必须适格。经查,广西兴安县湘漓镇源河村委会大江边村并无张征辉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军红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侣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晓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