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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洪益与石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益,石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洪益。委托代理人石���,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举证,法庭辩论,主张、放弃、变更诉求,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石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益与被告石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益撤回对被告石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洪益负担。审判员  张丽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