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洪益与石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益,石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洪益。委托代理人石���,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举证,法庭辩论,主张、放弃、变更诉求,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石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益与被告石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益撤回对被告石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洪益负担。审判员 张丽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