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恢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47)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林,陈晓忠、刘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杨长林被执行人:陈晓忠、刘海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2)港商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长林与被执行人陈晓忠、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商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来本院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书面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臣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