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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广州文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郑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文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贤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246号原告:广州文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邓蓓。委托代理人:张丽兰,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居迎春,联系地址。被告:郑贤,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文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贤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文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文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文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 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