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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郊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秦卫东与闫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卫东,闫书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秦卫东,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杨保生,林州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书生,男,1953年7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卫东诉被告闫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卫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少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