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曾庆强与张志民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强,张志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曾庆强,男,汉族,1981年4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黄文辉、万贤贤,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民,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强诉被告张志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保全费1315元,合计2955元,由原告曾庆强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胡小林代审 判员 李吉华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