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丁彦与李某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040号原告:丁某,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