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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丁彦与李某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040号原告:丁某,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