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爱强、马庆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爱强,马庆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419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书安,该社职工。被告董爱强,现住馆陶县。被告马庆海,现住馆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董爱强、马庆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广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