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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郑启朋与刘立明、济宁永兴航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启朋,刘立明,济宁永兴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99号原告郑启朋。委托代理人刘西欣。被告刘立明。委托代理人王秋娅。被告济宁永兴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明,职务经理。原告郑启明与被告刘立明、济宁永兴航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启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济宁永兴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启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启明撤回对被告济宁永兴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邱建忠审 判 员  常成伟人民陪审员  侯晓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