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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吕春明与文业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明,文业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吕春明。被执行人文业全。申请执行人吕春明与被执行人文业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玉区法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2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文业全一次性还款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吕春明,申请执行人吕春明则自愿放弃追偿被执行人文业全余欠的借款本金94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43元,本案执行费193元由被执行人文业全负担。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笫(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玉区法民初法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唐国兴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