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梅早强、王小海诉被告金明科、王国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早强,王小海,金明科,王国红,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645号原告梅早强,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原告王小海,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金明科,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国红,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西段。法定代表人李林安。原告梅早强、王小海诉被告金明科、王国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金明科、王国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早强、王小海撤回对被告金明科、王国红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梅早强、王小海负担。审 判 长 李翠琴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路帅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