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冯某某宣告婚姻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冯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950号原告赵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罗文生。阆中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卿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