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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冯某某宣告婚姻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冯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950号原告赵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罗文生。阆中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卿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