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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永孝与张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孝,张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保字第71号申请人:刘永孝,男,生于1966年2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张宪,男,生于1993年4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刘永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涉案车辆鲁A863**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涉案车辆鲁A863**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