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光祥、王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祥,王奎,王二双,王明喜,刘岳,王兰双,宋比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颍刑初字第00066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光祥,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颍上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辩护人袁振,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奎,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颍上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被告人王二双,男,1982年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颍上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明喜,男,1975年8月12日出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利辛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月12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岳,男,1970年4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颍上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兰双,男,1980年1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颍上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被告人宋比玲,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住颍上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6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4)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光祥、王奎、王二双、王明喜、刘岳、王兰双、宋比玲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培涛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七被告人及王光祥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下旬,被告人王光祥伙同王奎、王明喜、王二双、刘岳、王兰双,在颍上县陈桥镇后展村胡海庄宋比玲家中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宋比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获取好处费而为其提供场地、赌博用具及茶水。截止至2014年1月9日,王光祥等六人抽头渔利6万余元,宋比玲从中得款12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王光祥、王奎、王二双、王明喜、刘岳、王兰双六人于案发后向利辛县公安局分别缴纳了罚款人民币两万元。上述事实七被告人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户籍证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光祥、王奎、王二双、王明喜、刘岳、王兰双、宋比玲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支持。被告人王光祥、王奎、王二双、王明喜、刘岳、王兰双、宋比玲当庭自愿认罪,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王光祥、王奎、王二双、王明喜、刘岳、王兰双、宋比玲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光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二、被告人王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罚金与已缴纳的罚款相折抵)三、被告人王二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罚金与已缴纳的罚款相折抵)四、被告人王明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罚金与已缴纳的罚款相折抵)五、被告人刘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罚金与已缴纳的罚款相折抵)六、被告人王兰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七、被告人宋比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及赌博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谌 敏代理审判员 龚 军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颍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