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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君诉牟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牟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刘君,女,195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书然,辽宁张书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桂英,女,193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诉被告牟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景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