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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智林、靳波、张卫东、成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智林,靳波,张卫东,成三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侯铭,理事长。住所地耀州区北大街环城什字。委托代理人薛辉,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智林,男,汉族。被告靳波,男,汉族。被告张卫东,男,汉族。被告成三娟,女,汉族。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耀州区信用联社)与杨智林、靳波、张卫东、成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人杨智林、靳波、张卫东、成三娟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焦秋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文国、袁宏新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耀州区信用联社委托代理人薛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智林、靳波、张卫东、成三娟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耀州区信用联社诉称,杨智林因投资项目资金短缺向其申请借款500000元整,该笔借款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由靳波、张卫东、成三娟提供担保。2011年5月31日杨智林与耀州区信用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5月31日至2013年5月30日止。2011年5月31日耀州区信用联社与靳波、张卫东、成三娟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或相应利息时,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现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早已届满,杨智林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靳波、张卫东、成三娟也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耀州区信用联社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决杨智林归还其在耀州区信用联社处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2、依法判决靳波、张卫东、成三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靳波、张卫东、成三娟未答辩,未出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2日杨智林向耀州区信用联社提交借款申请书。2011年5月31日耀州区信用联社与杨智林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1年5月31日至2013年5月30日;中期借款执行浮动利率,一年一定。本年度月利率为8.55‰;以后年度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按贷款人规定的浮动系数进行浮动,不再通知借款人。新利率的执行时间为每年的12月21日;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月末或季末20日;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自逾期次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等内容。2011年5月12日靳波、张卫东、成三娟书写担保承诺各一份,载明“我自愿为杨智林在贵社借款50万元整提供担保,并愿负一切连带责任”等内容。2011年5月31日耀州区信用联社与靳波、张卫东、成三娟分别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的财产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等内容。随后,耀州区信用联社将借款本金500000元交付杨智林。借款到期后,杨智林未归还过本金,利息清偿至2012年12月31日,共支付利息72390.5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耀州区信用联社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杨智林、靳波、张卫东、成三娟身份证复印件、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担保承诺书、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放贷通知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耀州区信用联社与杨智林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耀州区信用联社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借款期限届满,杨智林未归还本息,显属违约。耀州区信用联社起诉杨智林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靳波、张卫东、成三娟书写保证承诺书并与耀州区信用联社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承诺对杨智林在耀州区信用联社的借款进行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耀州区信用联社请求靳波、张卫东、成三娟对杨智林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智林返还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13年1月1日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靳波、张卫东、成三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靳波、张卫东、成三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智林追偿。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由杨智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秋景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人民陪审员  袁宏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水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