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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3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张聪松、林素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92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代表人丘毅亨,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桂玲,职员。委托代理人詹莲丽,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聪松,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素玉,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友仁,福建九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一发,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陈梅金,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玉清,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李丽滨,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日旺,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燕惠,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华安县五季青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仙都镇市后村后坑。法定代表人詹一发。被告佳香源(福建)茶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仙都镇送坑村。法定代表人林素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友仁,福建九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张聪松、林素玉、詹一发、陈梅金、林玉清、李丽滨、汤日旺、林燕惠、华安县五季青茶业有限公司、佳香源(福建)茶业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芳人民陪审员杨敏凤人民陪审员林秋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陈文盈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