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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法定代表人:陈炜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滨河东路北侧29号。法定代表人王利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区商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款项215508元,执行费3133元,但被执行人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18641元,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付申请人,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洪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