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民初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于洪秋诉被告汤文和、李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秋,汤文和,李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078号原告于洪秋。委托代理人王文龙,律师。被告汤文和。被告李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秋诉被告汤文和、李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晶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洪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