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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德瑞霖燃料经销有限公司与长春银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德瑞霖燃料经销有限公司,长春银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72号原告长春市德瑞霖燃料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零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72693415-2。法定代表人刘艳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连举,长春市朝阳区清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春银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68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华,总经理。被告长春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隋如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秀峰,吉林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德瑞霖燃料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银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德瑞霖燃料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8.00元,减半收取103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