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小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宁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小字第35号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黄河桥头公路运输管理处一楼北大厅。委托代理人邓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云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