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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若彬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826号罪犯杨若彬,别名杨若宾,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回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小学文化。2001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入监队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06)元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若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6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杨若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若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2013年7月至2013年8月在八监区从事缝球劳动,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在入监队从事缝球劳动,累计获考核分202.1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杨若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若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审 判 员  吕 岩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