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河北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与东营科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东营科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049号申请人河北华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居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东营科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人河北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科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科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05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免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营科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05000元,冻结期间,不得转移、隐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少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