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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振辽与董增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辽,董增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宋振辽,男,195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董增垚(曾用名董一岭)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宋振辽与被执行人董增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振辽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董增垚给付房屋租金8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160万元、案件受理费37392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柯书审 判 员  陈德章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