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孔令俊与孟木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427号申请人孔令俊,男,1979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孟木会,男,1976年6月出生。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孔令俊依据(2014)密民初字第7078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7078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孔令俊发现被执行人孟木会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营审 判 员 谭建军代理审判员 马凌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