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395号原告:于某某。被告:唐某某。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唐某某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由代理审判员范立会、人民陪审员于在军、人民陪审员缪如信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诉称:1989年12月2日,我与被告唐某某登记结婚。1991年4月12日,被告唐某某生育长女于某甲。于某甲现在北京市昌平区打工。2005年5月26日,被告唐某某生育长子于某乙。于某乙现在滦平县马营子乡明德小学三年级读书。婚后,我与被告唐某某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家庭琐事拌嘴吵架。2012年9月,被告唐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我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离婚后,婚生长女于某甲、婚生长子于某乙随我共同生活,由我抚养监护。原告于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证明于某某与唐某某系夫妻关系及登记时间。2、于某某、唐某某、于某甲、于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于某某、唐某某、于某甲、于某乙的身份情况以及于某甲、于某乙的出生时间。3、滦平县公安局马营子派出所证明。证明唐某某离家出走时间。4、滦平县公安局马营子派出所证明。证明结婚证上的唐某某(1969年9月8日出生)与于某某的妻子唐某某(1970年9月8日出生)是同一个人。5、滦平县马营子乡南大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唐某某为滦平县马营子乡南大庙村村民。6、(2014)滦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于某某2014年向滦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并于同年4月22日撤回起诉。7、王某某的证明。证明于某某和唐某某经常吵架。2012年9月,唐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唐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唐某某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1989年12月2日,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登记结婚。1991年4月12日,被告唐某某生育长女于某甲。于某甲现在北京市昌平区打工。2005年5月26日,被告唐某某生育长子于某乙。于某乙现在滦平县马营子乡明德小学三年级读书。于某乙现在随原告于某某一起生活。2012年9月,被告唐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原告于某某向滦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2014年4月22日,原告于某某向滦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以上事实,有原告于某某的陈述以及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滦平县公安局马营子派出所证明、滦平县马营子乡南大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民事裁定书、王某某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被告唐某某离家出走,两年多没有音信,应当认定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于某某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婚生长女于某甲,现已独立生活。故对原告于某某要求婚生长女于某甲随其共同生活,由其抚养监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二、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婚生长子于某乙随原告于某某共同生活,由原告于某某抚养监护;三、驳回原告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海兵附页:1、判决主文引用的法律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上诉如果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如果上诉,请提前到滦平县虎什哈人民法庭领取交纳上诉费通知书。3、判决的生效和执行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