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石民二终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石民二终字第00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务农。委托代理人张新军,河北汉法法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张建朝,河北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没有审结的应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一审未转为普通程序仍按简易程序来出判决程序违法。另上诉人王某曾于2013年起诉过离婚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再次起诉离婚,说明双方确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张景芳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