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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郝雪峰与郝雪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雪峰,郝雪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0026号原告郝雪峰。被告郝雪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雪峰与被告郝雪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雪峰负担。审判员  仲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