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郝雪峰与郝雪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雪峰,郝雪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0026号原告郝雪峰。被告郝雪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雪峰与被告郝雪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雪峰负担。审判员 仲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