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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秦月圆与王海良、杨兆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月圆,王海良,杨兆忠,翟汝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秦月圆,居民。被执行人:王海良,农民。被执行人:杨兆忠,职工。被执行人:翟汝新,职工。申请执行人秦月圆与被执行人王海良、杨兆忠、翟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海良、杨兆忠、翟汝新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同胜 来源:百度搜索“”